哪些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情形不会被受理?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是确定医疗事故是否存在、医院责任程度等的重要程序,但并不是所有的申请都会被受理。以下几种情形通常不会被受理。 首先,根据《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直接向医学会提出鉴定申请的,医学会不会受理。这是因为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一般需要医患双方共同参与,如果只有一方申请,可能无法全面、客观地进行鉴定。比如,患者没有和医院协商,自己就跑去申请鉴定,这种情况是不行的。 其次,医疗事故争议涉及多个医疗机构,其中一所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医学会已经受理的鉴定申请,其他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医学会不再受理。这是为了避免重复鉴定,提高鉴定效率。比如,患者在A医院和B医院都接受过治疗,在A医院所在地的医学会已经受理了鉴定申请的情况下,B医院所在地的医学会就不会再受理。 再者,已经人民法院调解达成协议或判决的医疗事故争议,医学会也不会受理其技术鉴定申请。因为法院的调解或判决已经对该争议做出了处理,如果再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就会造成程序上的混乱。比如,医患双方已经在法院的调解下达成了赔偿协议,之后患者又去申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这种情况就不会被受理。 另外,当事人已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司法机关委托的除外),医学会不予受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因为在民事诉讼过程中,法院会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需要进行医疗损害鉴定,而不是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例如,患者已经向法院起诉医院,在没有司法机关委托的情况下,再去申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是不会被受理的。 最后,非法行医造成患者身体健康损害的,医学会不会受理其医疗事故技术鉴定。非法行医本身就不属于医疗事故的范畴,应该由相关部门按照非法行医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比如,没有行医资格的人给患者看病造成损害,这种情况就不能申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