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公证事项是不能委托他人办理的呢?
我最近打算去办理一些公证事项,但由于工作繁忙,没办法亲自跑很多趟,想委托别人帮我去办。可又担心有些事项不能委托办理,所以想了解下到底哪些公证事项不能委托他人办理,免得白跑一趟。
展开


在公证事务中,有部分事项是不能委托他人办理的。首先,我们要了解什么是公证。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 根据《公证程序规则》第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委托他人代理申办公证,但申办遗嘱、遗赠扶养协议、赠与、认领亲子、收养关系、解除收养关系、生存状况、委托、声明、保证及其他与自然人人身有密切关系的公证事项,应当由其本人亲自申办。 比如说遗嘱公证,遗嘱是立遗嘱人对自己死后财产等事项作出的安排,这直接关系到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愿表达和切身利益。如果允许他人代理,就很难保证遗嘱内容是立遗嘱人的真实想法,容易引发各种纠纷和问题。所以,必须由立遗嘱人本人亲自到公证机构办理。 再如声明公证,声明是声明人就有关事项向社会或特定对象表明自己的态度、主张或承担相应责任的意思表示。这种意思表示具有很强的人身属性,必须由声明人本人亲自作出,他人无法替代。如果让别人代理办理声明公证,声明的真实性和可靠性就无法保证。 收养关系公证也不能委托他人办理。收养是建立拟制血亲关系的重要民事法律行为,涉及到未成年人的权益保护和收养关系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收养行为需要收养人、送养人以及被收养人(如果有识别能力)亲自表达意愿和作出决定,以确保收养关系的建立是基于各方的真实意愿和合法权益。 总之,这些与自然人人身有密切关系的公证事项,为了保证公证事项的真实性、合法性以及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法律规定必须由本人亲自办理,不能委托他人。

法律公园专业律师
平台专业律师
去咨询
去咨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