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究竟由哪个机关执行?

我最近了解到指定居所监视居住这种措施,不太清楚具体是哪个机关负责执行。我想知道在实际操作中,相关机关是如何分工协作的,执行过程又有哪些具体要求和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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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以下为你详细解释: 首先,要明确监视居住是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限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不得离开住处或者指定的居所,并对其行为加以监视、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 其次,关于执行机关的法律依据。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符合逮捕条件的特定情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而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例如,对于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等符合条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监视居住时,执行机关就是公安机关。 再者,在一些具体情形下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适用。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五条规定,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但是,不得在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 最后,人民检察院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决定和执行是否合法实行监督,以确保这一措施依法依规进行。例如,如果公安机关在执行指定居所监视居住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人民检察院可以进行监督和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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