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犯罪人员实行逮捕的机关是哪些?
最近在了解一些刑事法律方面的知识,看到关于逮捕犯罪人员的内容。不太清楚具体是哪些机关负责对犯罪人员实行逮捕,以及各个机关在这个过程中分别扮演什么角色,希望能得到详细解答。
展开


对犯罪人员实行逮捕涉及到不同机关的不同职责,具体如下: 首先,批准逮捕的机关是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八十条规定,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须经过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人民法院决定。这里的批准权或者决定权就在于这两个机关。在不同的案件情形下,它们的职责有所区分: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要求审查批准逮捕的案件,人民检察院有批准权;人民检察院在侦查及审查起诉中,若认为犯罪嫌疑人符合逮捕条件,可自行决定逮捕;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中,对被告人需要逮捕的,人民法院有决定权;对于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案件,人民法院在审判阶段发现需要逮捕被告人的,也有权决定逮捕。 其次,执行逮捕的机关是公安机关。公安机关无权自行决定逮捕,但逮捕的执行权属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决定逮捕的都必须交付公安机关执行。并且,对于批准逮捕的决定,公安机关应当立即执行,同时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不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说明理由,若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同时通知公安机关。

法律公园专业律师
平台专业律师
去咨询
去咨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