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哪些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我最近在处理财产相关的事情,想了解清楚哪些财产在法律上是明确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比如婚前的一些财产安排,还有一些特殊情况下获得的财产,是不是都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呢?希望能得到专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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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以下是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相关情况及解释: **一方的婚前财产**:婚前财产是指在结婚登记前,夫妻一方就已经取得的财产。例如,一方在婚前购买的房产、车辆等,这些财产的所有权在婚前就已经确定,其取得时间明确在结婚之前,不会因为后续的婚姻关系而自动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法律依据是《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当一方因人身受到损害,如因工伤获得的赔偿金、因交通事故获得的伤残补助金、医疗费等,这些赔偿或补偿是对受到损害一方身体伤害的补偿,具有特定的人身属性,是为了保障受害者能够得到相应的治疗和生活保障,所以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这符合《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 **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如果遗嘱明确表明某套房产由夫妻中的一方继承,或者赠与合同写明某笔财产只赠与夫妻中的一方,那么根据遗嘱或者赠与合同的约定,该财产就只属于这一方,而非夫妻共同财产。这是基于《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 **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是指仅供一方使用且具有特定个人属性的物品,比如男士的专用剃须刀、女士的专用化妆品等。这些物品是为了满足特定一方的个人生活需要,具有很强的个人专用性,所以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符合《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四款的规定。 **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这是一个兜底条款。在实际生活中,可能会出现一些比较特殊的情况,具体情况需根据法律和实际情况进行判断,以确定该财产是否应归一方所有而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例如,夫妻一方从事职业、工作和业余学习、兴趣、爱好等专用的财产;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等 ,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五款来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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