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权利可以进行质押?


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或权利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以该动产或权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或权利的价款优先受偿。权利质押则是以权利作为质押的对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四十条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 一是汇票、本票、支票。汇票是由出票人签发,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本票是出票人签发,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支票是出票人签发,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这些票据代表着一定的金钱给付请求权,所以可以质押。 二是债券、存款单。债券是发行人向投资者发行的一种债务凭证,发行人承诺在一定时期支付利息并到期偿还本金。存款单是银行等金融机构发给存款人的存款凭证,证明存款人与银行之间存在存款关系。它们都具有一定的财产价值,能够作为质押的标的。 三是仓单、提单。仓单是保管人向存货人开具的证明保管物已经入库的凭证,存货人可以凭仓单提取仓储物。提单是指用以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经由承运人接收或者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证。仓单和提单代表着对货物的提取权,具有财产属性,可用于质押。 四是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基金份额是指基金投资人对基金享有的份额,股权是股东基于其股东资格而享有的,从公司获得经济利益,并参与公司经营管理的权利。当这些基金份额和股权可以依法转让时,就能够作为质押的对象。 五是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注册商标专用权是商标注册人对其注册商标所享有的专用权利,专利权是发明创造人或其权利受让人对特定的发明创造在一定期限内依法享有的独占实施权,著作权是作者及其他著作权人对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所享有的各项专有权利。这些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部分,如许可他人使用获得报酬的权利等,在可以转让的情况下能够质押。 六是现有的以及将有的应收账款。应收账款是指企业在正常的经营过程中因销售商品、产品、提供劳务等业务,应向购买单位收取的款项。现有的应收账款很好理解,而将有的应收账款是指未来可能产生的应收账款,比如企业与客户签订了未来的供货合同,基于该合同未来会产生的收款权利。这些应收账款都可以质押。 七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这是一个兜底条款,以适应未来可能出现的新的可以质押的权利类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