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情形能够认定为工伤?


工伤认定是劳动者权益保障的重要环节,它关乎着劳动者在遭受伤害后能否获得相应的补偿和保障。那么,哪些情形能够认定为工伤呢?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这里的“工作时间”是指法律规定或者单位要求职工工作的时间;“工作场所”是指职工日常工作所在的场所,以及领导临时指派其所从事工作的场所;“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是指职工在工作过程中,由于工作任务、工作环境等与工作相关的因素导致的身体损伤。例如,一名工厂工人在生产线上操作机器时,因机器故障被夹伤,就符合这一情形。 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预备性工作”是指在工作前的一段合理时间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准备工作,如备料、准备工具等;“收尾性工作”是指在工作后的一段合理时间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收尾工作,如清理场地、收拾工具等。比如,员工在下班前清理工作区域时,不小心被掉落的物品砸伤,就属于这种情况。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这主要是指职工在工作过程中,因履行工作职责而受到的暴力伤害或者其他意外伤害。例如,商场的保安在制止小偷行窃时被小偷打伤,就可以认定为工伤。 患职业病的。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常见的职业病有尘肺病、职业性中毒等。职工一旦被诊断为职业病,就可以认定为工伤。 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因工外出”是指职工受用人单位指派或者根据工作需要在工作场所以外从事与工作职责有关的活动期间。比如,销售人员到外地出差谈业务,在途中遭遇交通事故受伤,就属于因工外出期间因工作原因受到伤害。 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这里的“上下班途中”包括职工正常工作的上下班途中,以及职工加班加点的上下班途中。“非本人主要责任”是指职工在事故中承担同等责任、次要责任或者无责任。例如,职工在下班回家的路上,被一辆闯红灯的汽车撞倒,经交警认定,汽车司机负主要责任,职工就可以认定为工伤。 此外,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这里的“突发疾病”包括各类疾病;“48小时”的起算时间,以医疗机构的初次诊断时间作为突发疾病的起算时间。比如,员工在工作岗位上突然心脏病发作,经医院抢救48小时内无效死亡,就视同工伤。 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这种情况体现了对职工为国家和社会做出贡献的肯定和保护。例如,职工在参加抗洪抢险活动中受伤,就可以视同工伤。 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对于这类职工,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需要注意的是,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规定,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故意犯罪的;醉酒或者吸毒的;自残或者自杀的。总之,工伤认定有着明确的法律规定和严格的程序,劳动者在遭遇可能涉及工伤的情况时,要及时了解相关法律规定,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