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罚金刑适用过程中涉及哪两个问题

最近在研究一些法律案例,看到了罚金刑这一块。对罚金刑适用过程挺好奇的,想知道在实际运用罚金刑的时候,通常会涉及到哪两个主要的问题呀?是关于数额确定,还是执行方面,还是其他的呢,希望能详细了解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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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罚金刑适用过程中,通常涉及以下两个比较重要的问题: 第一个问题是罚金刑的并罚问题。简单来说,就是一个人犯了好几个罪,其中有两个或以上的罪都被判了罚金,或者罚金刑要和其他附加刑一起处罚时,该怎么处理的问题。在司法实践中,会出现几种并罚情况,像罚金刑与主刑的并罚、两个以上罚金刑的并罚、罚金刑与其他附加刑的并罚等。其中,罚金刑与主刑的并罚在实践中争议不大。重点说说后面两种,对于两个以上罚金刑的并罚,我国法律没明确规定,实践中有三种做法。一是吸收法,就是数额高的罚金刑把数额低的吸收了,只按最高额的罚金处罚;二是并科法,把几个罚金刑的数额直接相加处罚;三是限制加重法,在最重的罚金刑数额以上,数个罚金刑数额总和额以下,由法院来决定最终的罚金数。我国刑法第69条规定:“如果数罪中被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所以从法律规定来看,各个罚金刑都应当执行,如果并罚后罚金刑过高,犯罪行为人缴纳困难,在执行过程中可以给予减免。当罚金刑与其他附加刑并罚时,比如和剥夺政治权利或驱逐出境并罚,因为刑罚涉及内容没联系,一般适用并科原则,但罚金刑与驱逐出境并罚时,要先执行完罚金刑才能驱逐出境。而罚金刑与没收财产刑并罚,情况比较复杂,实践中有不同观点。 第二个问题是罚金刑的执行问题。罚金刑的执行目前是很多法院面临的难题。司法统计资料显示,罚金案件的执结率很低,中止执行率却很高。很多罚金刑得不到执行,这严重影响了罚金刑的效果,损害了刑法的权威。有的法院为了追求执结率,甚至对罚金刑不移送执行机关执行。 相关概念: 并罚:指对一人所犯数罪的合并处罚。 吸收法:在并罚时,一个刑罚吸收另一个刑罚,只执行吸收的那个刑罚。 并科法:将数罪所判的刑罚简单相加,一并执行。 限制加重法:在一定范围内加重处罚,在最重刑罚和数罪刑罚总和之间确定最终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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