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一年规定了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追究时效?
我想知道关于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追究时效的规定是在哪一年确定的。我最近遇到点事,涉及到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行为,不清楚这个追究时效从什么时候开始规定的,想弄明白相关时间,好了解自己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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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追究时效相关规定在不同时期有不同情况。1986年9月5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就对追究时效有所规定。该条例第十八条表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在六个月内公安机关没有发现的,不再处罚。前款期限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后来,2005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并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原《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同时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在六个月内没有被公安机关发现的,不再处罚。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也就是说,现行有效的关于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追究时效的规定,是2005年通过、2006年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所确定的。它在之前条例的基础上,以法律的形式进一步明确和规范了这一制度,为治安管理中的时效问题提供了更为权威和细致的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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