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是谁?

我遇到了一起医疗事故方面的事情,现在对这起事故有争议,但我不太清楚争议的当事人具体都包括谁。是只有患者和医院吗,还是还有其他可能的主体呢?想了解下法律上对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的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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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医疗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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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指的是在医疗事故这一事件里,因为权利义务关系产生争议,从而以自己的名义参与到争议解决过程中,并且受相关法律结果约束的主体。 一般来说,医疗事故争议的当事人主要有两方。一方是患者,也就是接受医疗服务的自然人。患者在整个医疗过程中,身体或者健康权益可能因为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过错行为受到损害,所以患者有权利主张自己的合法权益,要求医疗机构承担相应责任。例如,患者在手术中因医生操作失误导致身体受伤,患者就可以作为争议当事人提出赔偿等诉求。 另一方是医疗机构,它是依法成立并取得行医资格,从事医疗服务活动的机构,像各类医院、卫生院、诊所等。医疗机构在医疗服务过程中,负有保障患者生命健康安全的义务。若其违反了相关义务,导致医疗事故发生,就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这明确了医疗机构在医疗事故中的责任主体地位。 此外,如果患者是未成年人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那么其法定代理人(如父母、监护人等)可以代表患者参与医疗事故争议处理。而对于已经死亡患者的相关争议,其近亲属可以作为当事人参与处理。因为根据法律规定,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但患者死亡后其近亲属在精神损害赔偿等方面有相应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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