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重整的管理人由哪些人担任?
在我国,破产重整的管理人的担任情况如下:
首先,管理人由人民法院指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二条明确规定,管理人由人民法院指定。这是因为破产程序是在法院主持下进行的法律程序,法院指定能迅速产生破产管理人,提高整个破产程序的效率。 同时,如果债权人会议认为管理人不能依法、公正执行职务或者有其他不能胜任职务情形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予以更换。指定管理人和确定管理人报酬的办法,由最高人民法院规定。
其次,关于哪些人可以担任管理人。根据破产法第二十四条,管理人可以由有关部门、机构的人员组成的清算组或者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担任。人民法院根据债务人的实际情况,可以在征询有关社会中介机构的意见后,指定该机构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并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管理人。
另外,不同国家对于破产管理人的产生方式还有一些不同做法。比如在日本、西班牙、法国以及比利时等国家,通常由法院指派破产管理人;而在美国、瑞士和加拿大等国家,破产宣告生效之后,由债权人会议负责选举出破产管理人。在破产宣告至破产管理人正式当选之前或者债权人会议未能选出破产管理人的情况下,法院将任命一名临时破产管理人负责清算相关事宜。
总之,我国目前以法院指定为主要方式确定破产重整的管理人,并且对担任管理人的主体 范围有明确规定,这都是为了保障破产重整程序能公正、有序地进行。
相关概念:
破产重整:是指专门针对可能或已经具备破产原因但又有维持价值和再生希望的企业,经由各方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在法院的主持和利害关系人的参与下,进行业务上的重组和债务调整,以帮助债务人摆脱财务困境、恢复营业能力的法律制度。
破产管理人:是指破产案件中,在法院的指挥和监督之下全面接管破产财产并负责对其进行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的专门机构或人员。
债权人会议:是全体债权人参加破产程序并集体行使权利的决议机构。
清算组:是指在企业破产清算程序中,依法成立的负责对破产企业财产进行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等工作的临时性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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