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管理人的资格认定是怎样的,法律有哪些规定?
我最近接触到一些和企业破产相关的事情,对破产管理人的资格认定不太清楚。想知道到底什么样的人能担任破产管理人,什么样的人不能担任。是有具体的法律标准吗?很希望能详细了解下这方面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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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管理人,简单来说,就是在破产案件里,在法院的指挥和监督下,全面接管破产财产,负责对这些财产进行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的专门人员或机构 。 我国法律对破产管理人资格认定有明确规定。从积极方面看,《企业破产法》规定,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时,应同时指定管理人。管理人可由有关部门、机构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并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组成的清算组,或者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担任。这是因为破产案件处理涉及大量专业工作,像财务审计、法律事务处理等,这些专业机构和人员能更好胜任。 从消极方面看,存在以下情形的人没有资格担任破产管理人:一是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因为故意犯罪反映出个人品行可能存在问题,难以保证公正、诚信地履行破产管理人职责;二是曾被吊销相关专业执业证书的。这表明其在专业领域可能有违规行为,不具备担任破产管理人的专业可靠性;三是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比如和破产企业存在债权债务关系、关联关系等,这种利害关系可能导致其在处理破产事务时无法公正客观,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四是人民法院认为不宜担任管理人的其他情形 ,这赋予法院一定自由裁量权,以应对复杂多样的现实情况。 《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管理人由人民法院指定。债权人会议认为管理人不能依法、公正执行职务或者有其他不能胜任职务情形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予以更换。这保障了债权人对破产管理人监督权利,确保破产程序公正进行。 相关概念: 破产管理人:在破产案件中,在法院指挥和监督下全面接管破产财产并负责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的专门机构或人员。 债权人会议:由所有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组成,是债权人行使破产参与权的场所,可对破产程序中的重大事项作出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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