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人不能担任破产清算管理人?
在我国,存在多种情形的人不得担任破产清算管理人。
首先,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不能担任。这里强调是故意犯罪,不包括过失犯罪。这是因为故意犯罪体现出行为人在主观上存在过错,可能缺乏作为破产清算管理人应有的良好品行和诚信,难以公正、妥善地处理破产清算事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四条有明确规定。
其次,曾被吊销相关专业执业证书的也不行。比如律师执业证书、会计师执业证书、破产清算执业证书等,这些证书是国家认可其具备相关专业执业资格的证明。被吊销证书意味着其在专业领域出现了严重问题,无法保证其能专业、规范地履行破产清算管理人的职责。同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四条规定。
再者,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得担任。比如破产企业的债权人、债务人、担保人,以及与破产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企业等。由于他们与破产企业存在利益关联,很难保证在处理破产清算事务时能够做到公平公正,会影响到其他债权人等相关方的利益。还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四条对此作出了规定。
最后,人民法院认为不宜担任破产管理人的其他情形。这赋予了法院一定的自由裁量权,对于一些在职业道德、诚信记录、身体健康等方面存在问题的部门和人员,法院若认为其不宜担任,其就不能担任破产清算管理人。
相关概念:
故意犯罪: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
吊销执业证书:是指相关管理部门依法取消行为人从事特定专业活动的资格证明文件的一种处罚措施。
利害关系:指与破产企业存在债权债务关系、关联关系等,可能影响破产清算公正处理的各种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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