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难救助合同的主体是谁?

我对海难救助合同不太懂,想弄清楚在海难救助合同里,到底哪些人或者主体能参与进来。比如要是我的船在海上遇到危险了,和来救助的一方签合同,那这个合同涉及的主体都有谁呀,就想详细了解下这方面的情况。
张凯执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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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难救助合同的主体指的是参与签订海难救助合同的双方,也就是救助方与被救助方 。


先来说说救助方,是指那些有能力对海上遇险的船舶和其他财产实施救助行为的一方。他们通常具备专业的救助技能、设备等,像专业的海上救助公司、拥有救援能力的船只所属方等都可能成为救助方。


再看被救助方,包括遇险船舶的所有人、经营人、光船承租人等,还有船上财产的所有人。《海商法》第175条第2款规定:“遇险船舶的船长有权代表船舶所有人订立救助合同。遇险船舶的船长或船舶所有人有权代表船上财产所有人订立救助合同。”这是因为海难救助往往情况紧急,船长作为现场负责人,法律赋予其这种代表权以便及时开展救助行动。


这里的船舶,是指除用于军事的、政府公务的或二十总吨以下的小型的海船和其他海上移动式装置,以及与其发生救助关系的任何其他非用于军事的或者政府公务的船舶,还包括船舶属具。财产,指的是非永久地和非有意地依附于岸线的任何财产,包括有风险的运费。


海难救助合同可以在开始救助之前、救助过程中或救助结束后的适当时间订立,而且在形式上不是要式合同,既可以口头订立,也能以书面形式或默示行为来确定合同关系,不过实务中一般采用书面形式。


相关概念:

船舶:除特定军事、政府公务用途及小型海船等外的海上航行工具,含船舶属具。

财产:非永久且非有意依附岸线的财产,含风险运费。

救助款项:被救助方应向救助方支付的救助报酬、酬金或补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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