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分公司的债务由谁承担有哪些法律规定?

我有一家分公司,最近遇到些债务纠纷。不太清楚在法律上,分公司的这些债务到底该由谁来承担。是分公司自己,还是总公司呢?想了解下具体的法律规定,心里好有个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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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分公司是总公司在其住所以外设立的从事经营活动的机构,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关于分公司债务承担的问题,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 首先,分公司自身具有一定的财产,这些财产是总公司财产的一部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十四条规定,法人可以依法设立分支机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分支机构应当登记的,依照其规定。分支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由法人承担;也可以先以该分支机构管理的财产承担,不足以承担的,由法人承担。也就是说,分公司在经营过程中产生的债务,可以先以分公司管理的财产来承担。这是因为分公司在实际运营中,会有自己的业务和资金往来,用其管理的财产先行偿债是合理的。 然而,如果分公司管理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剩余的债务就需要由总公司来承担。这是因为分公司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它只是总公司的一个组成部分,总公司对分公司的经营活动负有最终的责任。从法律角度看,总公司和分公司是一个整体,总公司要为分公司的行为负责。 另外,在司法实践中,当债权人起诉要求偿还分公司债务时,既可以将分公司列为被告,要求其用自身财产承担责任;也可以将总公司列为被告,要求总公司承担全部责任;还可以将分公司和总公司列为共同被告。法院会根据实际情况,判决分公司先以其财产承担责任,不足部分由总公司承担。 总之,分公司的债务承担遵循先以分公司财产承担,不足部分由总公司承担的原则,这一规定既保障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也明确了总公司和分公司在债务问题上的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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