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责任公司破产后债务由谁承担?


有限责任公司破产后债务承担问题,需要从法律原理和具体规定两方面来分析。 首先,我们要了解有限责任公司的基本概念。有限责任公司是一种企业组织形式,它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这意味着公司就像一个独立的“人”,有自己独立的财产和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而股东则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简单来说,股东投入到公司的钱是有一定限度的,只要股东按照规定足额缴纳了出资,那么在公司破产时,股东不需要用自己的个人财产去偿还公司的全部债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明确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这一法律条文为有限责任公司的债务承担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然而,在某些特殊情况下,股东可能需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例如,当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时,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这种情况通常表现为股东与公司的财产混同,股东随意挪用公司资金用于个人用途,或者公司的决策完全由股东个人操纵,导致公司失去了独立的意志和财产。 另外,如果股东没有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足额缴纳出资,那么在公司破产时,股东需要补缴尚未缴纳的出资,以用于偿还公司债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三条规定,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综上所述,一般情况下,有限责任公司破产后,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债务承担责任,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但在股东存在滥用权利、未足额出资等特殊情形时,股东可能要对公司债务承担额外的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