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转让债务责任究竟由谁来承担?
我最近打算进行股权转让,但是对转让之后债务责任的承担不太清楚。担心会有一些潜在的债务风险,想知道从法律角度来说,这债务到底是由谁来承担,是转让方、受让方,还是公司呢?希望能有个明确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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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股权转让中,债务责任的承担情况较为复杂。首先,公司作为独立的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并享有法人财产权。根据《公司法》第三条规定,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这意味着公司的正常债务,通常由公司自身来承担,股东一般无需直接负责。简单来说,公司就像一个独立的“人”,自己的债务自己还。 对于股东而言,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这就是所谓的股东有限责任。比如,你在有限责任公司认缴了10万元出资,那么你对公司债务承担的最大范围就是这10万元。 不过存在特殊情况。如果原股东转让股权前未履行出资义务,该股东要在其未出资的范围内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要是受让人对此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那么受让人也要承担连带责任;若受让人不知情,则不承担。例如,原股东应出资50万但一分未出就转让股权,受让人知道这情况还受让股权,那当公司有债务时,原股东要在50万未出资范围内担责,受让人也需连带担责。 另外,若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这是为了防止股东通过不正当手段损害债权人利益。 相关概念: 法人财产权:指公司对其拥有的财产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这是公司能够独立承担债务的基础。 股东有限责任:股东仅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这限制了股东个人的风险。 连带责任:就是债权人可以要求责任人中的任何一方或多方承担全部债务,承担了超出自己份额债务的一方,可以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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