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分立后,原公司的债务究竟由谁来承担呢?
公司分立后原公司债务的承担问题,需要分情况来看:
首先,一般情况下,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这意味着债权人可以向分立后的任何一家公司要求偿还全部或部分债务,这些公司都有义务偿还。比如,A公司分立为B公司和C公司,若A公司之前有债务,那么债权人既可以要求B公司偿还,也可以要求C公司偿还,或者要求两家公司共同偿还。法律依据是《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六条: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其次,如果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了书面协议并且有另外的约定,那么就按照协议中的约定执行。例如,A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协商好,分立后的债务由B公司承担,且签订了书面协议,那么就按照这个协议,由B公司承担相应债务。
此外,公司在进行分立时,还需要遵循一定的法定程序。公司需依照相应的要求编制资产负债表以及财产清单,并且需要在自做出分立决议之日起的十个工作日内,向所有的债权人发出通知,同时在三十天之内在当地的报纸上发布公告。这是为了保障债权人的知情权,让债权人能够及时了解公司的分立情况,以便维护自己的权益。在进行公司分立登记的过程中,应当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后提出申请登记,并提交合并协议、合并、分立决议或者决定以及公司在报纸上刊登的有关公司合并、分立公告的证明以及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详细说明。如果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 决定对公司合并、分立事宜规定了必须报经批准的条件,那么还需要提交相关的批准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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