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破产之前欠的房租由谁承担?


在公司破产的情况下,对于公司破产之前所欠房租的承担问题,需要从法律规定和破产程序的角度来分析。 首先,我们要明确公司的性质。在法律上,公司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主体。这意味着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通俗来讲,公司就像是一个独立的“人”,它有自己的财产,也需要用这些财产去偿还自己欠下的债务。所以,公司破产前欠的房租,正常情况下是由公司的财产来承担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在法院受理公司破产申请后,会由管理人接管公司财产,并对公司的债权债务进行清理。房租作为公司的一项债务,会被纳入到破产债权的范围。管理人会对公司的资产进行清查和评估,然后按照法定的清偿顺序来进行债务清偿。 破产财产的清偿顺序是有明确规定的。《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三)普通破产债权。房租通常属于普通破产债权,也就是说,在清偿完前面两类债务后,才会用剩余的破产财产来清偿房租。 然而,如果存在一些特殊情况,比如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款的规定,股东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简单来说,如果股东有不正当的行为,导致公司无法正常偿还债务,那么股东可能需要和公司一起承担偿还房租的责任。另外,如果是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也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综上所述,一般情况下公司破产前欠的房租由公司财产承担,但在特殊情形下股东可能也要承担相应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