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中可以提出中止审理的主体有谁?
我正在打一场民事诉讼官司,现在遇到了一些情况可能需要中止审理,但我不知道我自己能不能提出这个申请,还是只有法院可以决定。我想了解下,在民事诉讼里,到底哪些主体有权利提出中止审理的申请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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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事诉讼中,中止审理是指在诉讼进行过程中,由于出现了某些法定情形,使得诉讼无法继续进行,而暂时停止诉讼程序,待这些情形消失后,再恢复诉讼。 关于可以提出中止审理的主体,主要有以下两类: 第一类是人民法院。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如果发现存在法定的中止审理情形,即使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法院也有权依职权主动作出中止审理的裁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一)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二)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四)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五)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六)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当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程序。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一旦发现出现上述法定情形,就可以主动决定中止审理。 第二类是当事人。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如果认为出现了符合法律规定的中止审理情形,也有权向法院提出中止审理的申请。比如,当一方当事人突然因重大疾病住院,无法参加诉讼,这种情况下就属于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提出中止审理的申请。当事人提出申请后,法院会对申请进行审查,判断是否符合法定的中止审理条件,如果符合,法院就会裁定中止审理。 总之,民事诉讼中,人民法院和当事人都有可能成为提出中止审理的主体,但最终是否中止审理要由法院根据法律规定和实际情况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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