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赋予了人民群众监督权?
我想弄清楚人民群众享有的监督权是由谁给予的。在日常生活中,我们都知道自己有监督的权利,但不清楚这背后的赋予主体是谁,所以想了解一下相关的法律依据和原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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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群众的监督权是由宪法赋予的。监督权是指公民有监督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公务活动的权利。这是人民当家作主权利的直接体现,是一种参与国家管理的形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从这条规定可以看出,人民是国家的主人,拥有管理国家各项事务的权力,监督权是人民管理国家事务的重要手段之一。 同时,宪法第四十一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 这些法律条文为人民群众行使监督权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保障,使得人民群众能够依法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进行监督,促使国家机关依法履行职责,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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