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的鉴定由谁来处理?
我遇到了医疗事故方面的问题,现在想弄清楚到底该由谁来处理医疗事故的鉴定。不知道是医院自己鉴定,还是有专门的机构来做这个事。我很担心鉴定的公正性,所以想了解清楚具体由谁负责,心里也好有个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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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鉴定是确定医疗过程中是否存在事故以及事故责任程度的重要环节。 首先,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或者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要求处理医疗事故争议的申请后,对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当交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医患双方协商解决医疗事故争议,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 这里提到的医学会,分为设区的市级地方医学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直接管辖的县(市)地方医学会,它们负责组织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再次鉴定工作。也就是说,初次的医疗事故鉴定一般是由上述的市级或县级地方医学会来处理。如果当事人对首次鉴定结论不服,可以在规定时间内,向医疗机构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再次鉴定的申请,这时就由省级地方医学会来负责再次鉴定。 此外,在必要时,中华医学会可以组织疑难、复杂并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医疗事故争议的技术鉴定工作。这主要是针对一些非常特殊、影响重大的医疗事故情况。所以,医疗事故鉴定主要是由各级医学会来组织处理,但启动的方式根据不同情况有所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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