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谁具有拆迁主体资格,拆迁公司是否具备拆迁主体资格?

我家这边要拆迁了,我想知道到底谁才有资格来进行拆迁这个事儿。现在有个拆迁公司一直在和我们沟通,他们说负责我们这边的拆迁工作,可我心里没底,不晓得拆迁公司到底有没有拆迁主体资格,所以来问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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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拆迁主体
  • #拆迁资格
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在我国,明确拆迁主体资格是保障拆迁活动合法合规进行的重要前提。下面我们来详细分析谁具有拆迁主体资格,以及拆迁公司是否具备该资格。 首先,我们要明确拆迁在当前法律语境下,一般对应为征收。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称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这就表明,市、县级人民政府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责任主体,具有拆迁(征收)主体资格。而房屋征收部门则是具体的实施主体,负责组织开展征收与补偿的各项工作。 对于集体土地的征收,依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所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是集体土地征收的主体。 接下来看拆迁公司,拆迁公司通常是受房屋征收部门的委托,来承担具体的拆迁工作。《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五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这里的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就可能包括拆迁公司。也就是说,拆迁公司本身并不具有拆迁主体资格,它只是接受房屋征收部门的委托,按照委托合同的约定,进行一些诸如协助与被征收人沟通、搬离物品等具体事务性工作。并且,房屋征收部门要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综上所述,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国有土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集体土地)具有拆迁(征收)主体资格,而拆迁公司不具有拆迁主体资格,只是受委托进行相关具体工作的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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