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与地坛》著作权的主体是谁?


要确定《我与地坛》著作权的主体,首先得了解著作权主体的概念。著作权主体,简单来说,就是依法对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享有著作权的人。这个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规定,创作作品的自然人是作者,而作者一般就是该作品著作权的原始主体。创作,指的是直接产生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智力活动。《我与地坛》是史铁生先生创作的散文,史铁生先生以自己的智力劳动完成了这部作品的创作,所以从创作的角度来看,史铁生先生是《我与地坛》的作者。 依据《著作权法》第十一条规定,著作权属于作者,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创作作品的自然人是作者。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视为作者。显然,《我与地坛》是史铁生先生个人创作的成果,并不是由法人或非法人组织主持创作的。所以,在通常情况下,史铁生先生就是《我与地坛》著作权的原始主体。 不过,著作权包含人身权和财产权。其中,著作人身权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这些权利具有专属性,一般只能由作者本人享有。而著作财产权,如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等,作者可以通过转让、许可使用等方式让渡给他人。如果史铁生先生生前对《我与地坛》的著作财产权进行了转让或者许可使用,那么在相关合同约定的范围内,受让人或者被许可人会在一定期限和范围内享有相应的著作财产权。 另外,当作者死亡后,根据《著作权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著作权属于自然人的,自然人死亡后,其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在本法规定的保护期内,依照继承法的规定转移。也就是说,史铁生先生去世后,他对《我与地坛》享有的著作财产权会由其继承人继承。而著作人身权中的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由作者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保护;发表权如果作者生前未发表,且没有明确表示不发表,在作者死亡后五十年内,其发表权可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行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