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个人信息纠纷案中举证无责的一方是谁?

我涉及到一个个人信息纠纷的案子,不太清楚在这类案子里到底哪一方不用承担举证责任。我现在心里很没底,不知道自己作为当事人需不需要去收集很多证据。所以想了解下,在个人信息纠纷案中,举证无责的一方到底是谁呢?
展开 view-more
  • #个人信息案
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在个人信息纠纷案中,对于举证责任的分配,需要依据具体的法律规定和案件情况来判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七条规定,自然人可以依法向信息处理者查阅或者复制其个人信息。发现信息处理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双方的约定处理其个人信息的,有权请求信息处理者及时采取删除等必要措施。同时,《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处理个人信息侵害个人信息权益造成损害,个人信息处理者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等侵权责任。 从上述法律规定可以看出,在个人信息纠纷案件中,通常采用过错推定原则。这意味着,当个人认为自己的个人信息权益受到侵害并向法院提起诉讼时,个人只需要证明个人信息处理者存在处理其个人信息的行为以及自己受到了损害等初步事实。而个人信息处理者需要承担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举证责任。也就是说,在这种情况下,个人是举证无责的一方。 比如,当个人发现自己的手机号被某商家擅自用于发送营销短信,个人只要证明自己和该商家存在一定关联,以及收到了商家的营销短信给自己造成了困扰等事实即可。而商家则需要证明自己获取和使用个人手机号是经过个人同意的,或者在处理个人信息过程中不存在过错。这样的举证责任分配,主要是考虑到个人在获取个人信息处理者的处理信息过程和方式等证据方面存在困难,为了更好地保护个人的信息权益而设置的。

avatar
法律公园专业律师
平台专业律师
去咨询
去咨询
suggest-qr
mobile-suggestion
qr why
mobile-cta-laywer cta-laywer
免费法律咨询 3423名律师在线 3分钟快速回复
立即联系立即拨打立即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