诊所医疗事故致人死亡责任主体是谁?
家里有人在诊所看病出了事,最后人没了。现在想搞清楚到底该谁来为此负责,是诊所的法人,还是具体看病的医生,还是有其他情况呢?就想知道在法律上这种诊所医疗事故致人死亡的责任主体是怎么认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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诊所医疗事故致人死亡责任主体的认定需要区分不同情况。 首先,在民事责任方面,一般承担主体是医疗机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这意味着,不管是国家医疗机构还是私人诊所,只要发生医疗事故,受害人上诉时应以医疗机构为被告。如果是私人诊所,开诊所的人要承担责任。比如,患者在诊所因医生用药错误导致死亡,那么诊所就需要对患者家属进行民事赔偿。 其次,在刑事责任方面,如果医疗事故达到刑事责任程度,责任主体可能是医务人员。若医疗事故是由于业务人员极端不负责任或工作出错造成,且导致病人死亡,该医务人员要承担刑事责任。比如,医生严重违反诊疗规范,对病人病情严重误诊,导致病人错过最佳治疗时机死亡,医生就可能要承担刑事责任。另外,如果医务人员在发生医疗事故后伪造、销毁或涂改病例,企图逃避法律责任,也需承担相应刑事责任。 相关概念: 医疗事故: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条,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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