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人出血死亡的医疗事故该如何进行赔偿?


如果发生致人出血死亡的医疗事故,赔偿的计算和相关规定如下: 首先,要确定该事故是否属于医疗事故。依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如果病人的死亡不属于医疗事故,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若被确定为医疗事故,赔偿项目及标准如下: 1. **医疗费**:按照医疗事故对患者造成的人身损害进行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计算,凭据支付,但不包括原发病医疗费用。结案后确实需要继续治疗的,按照基本医疗费用支付。例如患者因医疗事故进行额外治疗产生的药费、检查费等都在此列 。 2. **误工费**: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照3倍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比如患者是上班族,因医疗事故耽误工作少拿的工资就是误工费。 3. **住院伙食补助费**:一般是以当地政府机关出差伙食补贴为计算标准。 4. **陪护费**:患者在医疗的过程中如果需要专人陪护,那么陪护费则以当地上一年人均工资的平均值为计算标准。 5. **丧葬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规定的丧葬费补助标准计算。 6. **被扶养人生活费**:以死者生前或者残疾者丧失劳动能力前实际扶养且没有劳动能力的人为限,按照其户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计算。对不满16周岁的,扶养到16周岁。对年满16周岁但无劳动能力的,扶养2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比如死者生前抚养没有收入的老人或未成年子女等情况。 7. **精神损害抚慰金**: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造成患者死亡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6年 。 8. **参加医疗事故处理的患者近亲属所需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参照有关规定计算,计算费用的人数不超过2人。 发生医疗事故的赔偿等民事责任争议,医患双方可以协商解决;不愿意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调解申请,同时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