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关于刑事和解有哪些规定?


刑事和解是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方式,与被害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司法机关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再追究刑事责任或从轻减轻刑事责任的一种诉讼活动。 在我国《刑事诉讼法》中,对刑事和解作出了明确规定。首先,适用刑事和解的案件范围是特定的。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八条规定,下列公诉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一)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二)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需要注意的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的,不适用本章规定的程序。 刑事和解的程序也有严格规定。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九条,双方当事人和解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听取当事人和其他有关人员的意见,对和解的自愿性、合法性进行审查,并主持制作和解协议书。也就是说,和解不能私下随意达成,必须在公检法机关的主持和审查下进行,以确保和解是双方真实意愿的表达,且不违反法律规定。 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处理方式也有所不同。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条,公安机关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这意味着,刑事和解可以在不同诉讼阶段产生不同的法律效果,最终可能导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获得较轻的处罚甚至不被起诉。 总的来说,刑事和解制度旨在修复被犯罪破坏的社会关系,同时给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改过自新的机会,体现了法律的人文关怀和社会效果的统一。但在实际操作中,必须严格遵循法律规定的适用范围和程序,以保障公平正义的实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