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侵权赔偿与工伤竞合该怎么办?


当交通事故侵权赔偿与工伤竞合时,在我国主要有以下一些处理方式和相关法律规定: 首先是兼得模式。工伤保险和第三人交通事故侵权赔偿属于不同法律关系,承担赔偿责任的主体也不一样。并且我国法律并没有规定,在两者竞合时用人单位可以扣减工伤保险待遇,也没有赋予用人单位对侵权责任人代位求偿权。所以,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在获得交通事故赔偿后,仍然有权享受工伤待遇。 其次是选择补充模式。因交通事故导致劳动者工伤,劳动者既可以向侵权人请求侵权损害赔偿,也可以向工伤保险机构或用人单位请求工伤保险赔偿。在获得其中一种赔偿后,还能就其与另一种赔偿之间的差额另行主张。也就是说,受害人可以同时主张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和工伤保险赔偿,但最终获得的赔偿不能超过实际遭受的损失。 相关法律依据方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这表明此类情况可以向用人单位申请工伤保险待遇,同时侵权人的赔偿责任也不会因工伤赔偿而减轻。 在实际操作中,如果交通事故赔偿已给付了医疗费、丧葬费、护理费、残疾用具费、误工工资的,企业或者工伤保险经办机构通常不再支付相应待遇(这里交通事故赔偿的误工工资相当于工伤津贴)。要是企业或者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先期垫付了有关费用,职工或其亲属获得交通事故赔偿后应当予以偿还。若交通事故赔偿给付的死亡补偿费或者残疾生活补助费,已由伤亡职工或亲属领取,工伤保险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或者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般不再发给。不过,如果交通事故赔偿给付的这部分费用低于工伤保险的相应补助金,由企业或者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补足差额部分 。 另外,若由于交通肇事者逃逸或其他原因,受伤害职工不能获得交通事故赔偿的,企业或者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会按照规定给予工伤保险待遇。而且企业或者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帮助职工向肇事者索赔,在获得赔偿前还可垫付有关医疗、津贴等费用。 相关概念: 兼得模式:指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在获得交通事故赔偿后,仍有权享受工伤待遇。 选择补充模式:劳动者获得一种赔偿后,还能就与另一种赔偿的差额另行主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