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和交通能否双赔以及如何双赔?


工伤和交通在一定条件下是可以双赔的,以下为你详细解答: 首先,能否双赔需要看具体情况。如果工伤是由于用人单位责任导致的,工伤职工应当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不能再通过民事诉讼获得双重赔偿。但如果劳动者遭受工伤是由于第三人的侵权行为造成的,第三人不能免除民事赔偿责任,工伤职工可以获得双重赔偿。例如职工因工出差遭遇交通事故,工伤职工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后,对交通肇事负有责任的第三人仍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其次,关于双赔的具体项目: - 对于医疗费、康复费、辅助器具配置更换费等费用项目,只能按实际发生金额给付。若已按交通事故赔偿获得相应赔付,不能重复给付;若其赔付金额低于工伤保险规定的标准水平,属参保职工的,应当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至规定标准。 - 对于住院伙食补助费、就医交通住宿费、停工留薪期工资和护理费项目,已按交通事故赔偿获得相应赔付的,不能重复给付;若其赔付金额低于工伤保险规定的标准水平,应当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至规定标准。 - 属于赔偿性的待遇项目,只要工伤保险法律法规对赔偿待遇项目没有作出竞合规定的,应依法按规定赔偿相应的待遇项目。比如工伤可获得一次性伤残补助、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等;交通事故可获得伤残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等,这些通常可以分别获得赔偿。 最后,法律依据方面: - 《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职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且经工伤认定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其中,经劳动能力鉴定丧失劳动能力的,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应当简捷、方便。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规定,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保险法》第68条规定,人身保险的被保险人因第三者的行为而发生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等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付保险金后,不得享有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但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仍有权向第三者请求赔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