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学生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具体是谁?

我孩子在学校里受伤了,涉及到赔偿问题。我不太清楚在这种学生人身损害的情况下,赔偿权利人到底是谁。是孩子本人,还是作为家长的我们,还是有其他情况呢?想了解一下具体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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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人身损害赔偿
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学生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指的是在学生遭遇人身损害事件时,依法享有要求责任方进行赔偿权利的人。 一般而言,当学生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时,比如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由于他们在认知和行为能力上有所欠缺,不能独立进行民事活动,其民事权利由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在学生人身损害赔偿的情境中,通常其父母就是法定代理人,此时赔偿权利人名义上是学生本人,但实际操作中由父母以法定代理人的身份来行使赔偿请求权等相关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条规定,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如果学生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也就是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他们可以进行与自己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在人身损害赔偿方面,赔偿权利人依然是学生本人,不过在一些重大决策和法律程序的参与上,需要其法定代理人进行协助和代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九条,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当学生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时,像年满十八周岁且精神健康的成年人,他们能够独立地进行民事活动,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在这种情况下,学生本人就是直接的赔偿权利人,能够独立行使赔偿请求等各项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八条规定,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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