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开放前工商统一税是由什么人缴纳的?
我对改革开放前的工商统一税不太了解,想知道在那个时期,到底是哪些人需要缴纳工商统一税呢?是企业都要交,还是特定类型的经营者要交,能给讲讲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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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统一税是对从事工业品生产、农产品采购、外货进口、商业零售、交通运输和服务性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在改革开放前,工商统一税的纳税义务人有着明确的范围。 简单来说,凡是在我国境内从事上述列举业务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工商统一税的纳税人。对于企业而言,各类国营企业、集体企业,只要其经营活动符合工商统一税的征税范围,就需要缴纳该税。比如国营的工厂生产工业产品,在销售环节就需要缴纳工商统一税。 个体经营者如果从事相关业务,同样也是纳税主体。像街边的小商贩进行商业零售活动,也需要按照规定缴纳工商统一税。另外,对于从事农产品采购的单位,不管是国营的采购部门,还是集体性质的采购组织,只要采购应税农产品,就有纳税义务。 依据当时的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统一税条例(草案)》明确了具体的征税范围和纳税义务人。该条例规定,一切从事工业品生产、农产品采购、外货进口、商业零售、交通运输和服务性业务的单位或者个人,都是工商统一税的纳税人,应当按照本条例的规定交纳工商统一税。这一规定清晰地界定了哪些单位和个人需要承担纳税义务,为税收征管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总的来说,改革开放前工商统一税的纳税人涵盖了从事多种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其目的是通过税收手段对经济活动进行规范和调节,为国家的建设和发展筹集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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