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拖车费用由谁出?


事故拖车费用的承担情况需要分多种情形来看。 首先,如果是发生依法可以自行协商解决的交通事故,当事人应当撤离现场而未撤离,造成交通堵塞的,这种情况下由执法机关承担拖车费。这是因为是当事人未及时撤离导致执法机关介入处理交通堵塞,所以费用不应由当事人承担。依据是相关交通管理规定,目的在于督促当事人及时处理小事故,保障交通顺畅 。 其次,如果发生交通事故的车辆无法行驶而占用道路,当事人不在现场或者当事人无法自行移走车辆,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且执法机关不需要因收集证据而扣留事故车辆的,拖车费由当事人承担。毕竟是当事人自身事故导致车辆妨碍交通,自身又无法处理,所以费用由自己承担。 再者,如果车辆购买了车损险和第三者责任险,遭遇事故后发生的拖车费用,相关保险公司是可以赔付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规定,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因给第三者造成损害的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除合同另有约定外,由保险人承担。拖车费作为事故后的合理施救费用,在符合条件下可由保险公司承担。 另外,在交警进行扣押车辆的情况下,拖车费由行政机关承担。这是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因查封、扣押发生的保管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这里的保管费用包含拖车费。 如果双方都有责任,那么拖车费停车费一般由双方当事人协商承担;如果报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承担,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当事人领取,当事人逾期未领取产生的停车费用由当事人自行承担。《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五十八条有相关规定。 相关概念: 车损险:是指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员在驾驶保险车辆时发生保险事故而造成保险车辆受损,保险公司在合理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一种汽车商业保险。 第三者责任险:是指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责任,保险公司负责赔偿。 行政强制措施:是行政机关依其职权采取强制手段限制特定的相对人行使某项权利或强制履行某项义务的处置行为。在这主要指交警扣押车辆的行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