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机关在办理行政复议案件过程中需要遵循什么规定?


行政复议机关在办理行政复议案件过程中,需要遵循一系列规定以确保案件得到公正、合法、及时的处理。下面将从受理、审理、决定等主要环节为你详细介绍。 首先是受理环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规定,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如果申请符合受理条件,如属于行政复议范围、在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等,就应当受理;如果不符合受理条件,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对符合本法规定,但是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这里的受理条件是为了保证复议程序能够在合理的范围内启动,避免滥用复议权利。 接着是审理环节。行政复议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但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情况,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的意见。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行政复议申请受理之日起七日内,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发送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副本或者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申请人、第三人可以查阅被申请人提出的书面答复、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行政复议机关不得拒绝。这个环节的目的是全面、客观地了解案件事实,为作出正确的复议决定提供依据。 最后是决定环节。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六十日的除外。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三十日。行政复议机关经过审理,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维持、变更、撤销等复议决定。例如,如果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如果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等。这些决定是基于对案件事实和法律适用的综合判断,以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行政行为的合法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