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中职的行政复议案件如何审理?
我在行政复议的过程中,遇到了关于‘行政复议中职’的情况,不太清楚这种行政复议案件具体是怎么审理的。想了解审理的流程、方式,以及在审理过程中我有哪些权利和义务,希望能得到专业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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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不当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主管行政机关提出复查该具体行政行为的申请,行政复议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对被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适当性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一种法律制度。 在行政复议案件审理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相关规定,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自行政复议申请受理之日起七日内,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发送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副本或者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对于行政复议中职这种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通常采用书面审查的办法。也就是行政复议机关通过审查双方提交的书面材料来作出判断。但如果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认为有必要时,也可以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情况,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的意见。 在审理过程中,申请人享有查阅被申请人提出的书面答复、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权利,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行政复议机关不得拒绝。同时,申请人也有如实提供相关材料和信息的义务。而被申请人则需要承担举证责任,证明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行政复议机关在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时,会依据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级行政机关依法制定和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等。经过审理,行政复议机关会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维持、责令履行、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等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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