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由谁来处理?
我对某个行政行为不服,打算申请行政复议,但不知道该找哪个部门来处理。我不清楚行政复议的处理主体是怎么规定的,也不知道不同情况该向谁提出申请,希望了解一下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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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不当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主管行政机关提出复查该具体行政行为的申请。简单来说,就是当你觉得政府部门的某个决定不对,侵犯了你的权益,就可以通过行政复议来“讨个说法”。 在我国,不同情形下行政复议的处理机关是不同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规定,如果是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比如你对县公安局的某个处罚决定不服,你既可以向县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市公安局申请行政复议。 如果是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例如你对当地海关的某项决定有异议,那就得向其上一级海关申请复议。 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比如你对乡政府的某个行为不服,就向县政府申请复议。 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国务院依照本法的规定作出最终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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