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应该怎么立遗嘱?


遗嘱是指人生前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对其遗产或其他事务所作的个人处理,并于创立遗嘱人死亡时发生效力的法律行为。对于老人立遗嘱,在我国有多种合法有效的方式,每种方式都有其相应的要求。 自书遗嘱是比较常见的一种方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规定,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这意味着老人要自己亲自书写遗嘱内容,不能打印或者让别人代写,写完后要签上自己的名字,并且注明具体的日期。 代书遗嘱也较为常用。《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规定,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也就是说,如果老人自己书写有困难,可以找别人代写,但必须有两个以上和遗产没有利害关系的人在场见证,代书人写完后,老人、代书人和见证人都要签名并注明日期。 打印遗嘱是民法典新增的遗嘱形式。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规定,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即使用打印遗嘱时,同样需要两个以上见证人,并且老人和见证人要在遗嘱的每一页都签名和注明日期。 录音录像遗嘱也是可行的。依据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条,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口头遗嘱一般是在危急情况下使用。根据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公证遗嘱则是由遗嘱人经公证机构办理。虽然公证遗嘱不再具有优先效力,但它具有较高的证明力。老人立遗嘱时,无论选择哪种方式,都要确保遗嘱内容是自己真实意思的表达,并且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这样才能保证遗嘱的有效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