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行政复议,它有哪些特征?


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特定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由受理该申请的行政机关对原具体行政行为依法进行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活动。 行政复议具有以下几个显著特征。首先,行政复议以行政争议为处理对象。也就是说,它解决的是行政机关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因行政管理活动而产生的争议。比如,税务机关对企业作出了高额罚款的决定,企业认为该罚款不合理,这就产生了行政争议,企业可以通过行政复议来解决。这一特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立法目的,即防止和纠正违法的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其次,行政复议以具体行政行为为审查对象,并附带审查部分抽象行政行为。具体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针对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出的影响其权利义务的行为,如行政处罚、行政许可等。而抽象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制定和发布普遍性行为规则的行为,如行政法规、规章等。一般情况下,行政复议主要审查具体行政行为,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如果认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某些规定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复议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这体现了行政复议对行政行为监督的全面性。 再者,行政复议主要采用书面审查的方式。这意味着行政复议机关一般通过审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提交的书面材料来进行复议,而不像法院审判那样通常需要开庭审理。当然,如果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认为有必要时,也可以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情况,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的意见。书面审查方式提高了行政复议的效率,符合行政活动的特点。 最后,行政复议是一种行政司法行为。它是行政机关内部自我监督和纠错的一种机制,但又具有一定的司法性质,如复议程序的公正性、复议决定的权威性等。行政复议机关在处理行政复议案件时,需要遵循法定的程序和要求,以确保复议结果的公正、合法。这一特征使得行政复议既区别于一般的行政行为,又不同于司法审判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