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是否为行政诉讼的前置程序?
我和行政机关产生了纠纷,有人建议我先申请行政复议,说这是行政诉讼的前置程序。但我不太确定,也不想浪费时间在不必要的环节。所以想问问,行政复议真的是行政诉讼的前置程序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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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是否为行政诉讼的前置程序,不能一概而论,需要区分不同的情况。 行政复议前置,指的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特定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必须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简单来说,就是得先走完行政复议这个流程,才能去法院打官司。不过,这种情况是由法律特别规定的。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八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还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对反垄断执法机构依据本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作出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先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在大多数情况下,行政复议并非行政诉讼的前置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对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行政案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就是说,当事人有选择权,可以先复议再诉讼,也可以直接去法院起诉。 所以,当你遇到行政纠纷时,要先查看相关法律规定,确定所涉及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属于复议前置的情形。如果不是,你就可以根据自身情况,选择最适合自己的维权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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