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行政复议机关办理行政复议案件是否可以进行调解?

我和行政机关发生了纠纷,申请了行政复议。现在不知道行政复议机关在办理我的这个行政复议案件的时候,是不是能够进行调解呢?我想了解一下相关情况,好做下一步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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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机关办理行政复议案件是可以进行调解的。下面为您详细解释。 首先,行政复议调解是指在行政复议过程中,复议机关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协商,促使他们达成和解协议,从而解决行政争议的一种方式。这就好比两个人闹矛盾了,找个中间人来帮忙调和,让双方都能接受一个解决方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可以按照自愿、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一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自由裁量权就是行政机关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有一定的选择和判断的权力,比如在罚款的数额上有一定的幅度,这时就可以进行调解。二是当事人之间的行政赔偿或者行政补偿纠纷。行政赔偿是指行政机关的违法行为给当事人造成损失后给予的赔偿,行政补偿则是合法行为造成损失给予的补偿,对于这方面的纠纷也可以调解。 进行调解要遵循自愿、合法的原则。自愿就是双方当事人都愿意接受调解,不能强迫。合法就是调解的内容和程序都要符合法律规定。如果调解成功,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制作行政复议调解书。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即具有法律效力。这意味着双方都要按照调解书上的内容去执行,不能随意反悔。如果调解不成,行政复议机关就会及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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