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行政机关调解不服能否申请复议?
我之前和别人有个纠纷,行政机关进行了调解,可我对调解结果不满意。我就想问问,这种情况下我能不能针对这个调解结果去申请行政复议呢?心里一直没底,希望懂法律的朋友给我讲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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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我们要明确行政调解的概念。行政调解是指由我国行政机关主持,通过说服教育的方式,民事纠纷或轻微刑事案件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解决纠纷的一种调解制度。它和行政机关依职权单方面作出的行政决定有本质区别。 行政调解强调的是双方当事人的自愿性,行政机关只是起到一个居中协调、促成双方达成一致的作用。也就是说,调解结果是基于双方当事人的意愿而形成的,并非行政机关运用行政权力强制作出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相关规定,行政复议的对象主要是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而具体行政行为是行政机关行使行政职权,对特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作出的有关其权利义务的单方行为。由于行政调解不是行政机关的单方行政行为,所以它不在行政复议的受理范围内。 简单来讲,如果你对行政调解结果不满意,是不能申请行政复议的。不过,你仍然有其他途径来解决问题。比如,你可以再次和对方进行协商,争取达成一个双方都能接受的新协议;也可以向人民调解委员会等其他调解组织申请调解;还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通过司法途径来解决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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