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调解当事人达成和解后由申请人怎么做?
我在行政复议调解中跟对方达成和解了,现在不清楚按法律规定,接下来我这个申请人需要做些什么,是要提交什么材料,还是有其他手续要办呢?不太懂这方面流程,希望有人能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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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行政复议调解中,当当事人达成和解后,对于申请人来说,有一系列法定的程序和要求需要遵循。 首先,要明确行政复议和解的概念。行政复议和解指的是在行政复议过程里,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经过自愿协商,就相关的行政争议达成一致意见,从而结束行政复议程序的活动。这是一种以和平、协商的方式解决行政纠纷的有效途径,既有利于化解矛盾,也能提高行政效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在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自愿达成和解的,应当向行政复议机构提交书面和解协议;和解内容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准许。 所以,申请人在与被申请人达成和解后,首要任务是制作书面的和解协议。这份协议要清晰、明确地记录双方达成的和解内容,包括权利义务的分配、履行方式和期限等关键信息。并且,和解协议的内容不能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接着,申请人需将书面和解协议提交给行政复议机构。行政复议机构会对和解协议进行审查,重点审查其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是否是双方真实意愿的表达,以及是否存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况。如果行政复议机构经审查认为和解协议符合要求,就会准许和解,此时行政复议程序通常也会相应终止。 此外,申请人还应当注意和解协议的履行。一旦和解协议生效,双方都有义务按照协议的约定履行各自的责任。如果一方不履行和解协议,另一方可能会面临一定的法律风险,比如可能需要重新启动行政复议程序或者通过其他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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