逮捕后2个月的黄金期是最长期限吗?


逮捕后2个月的黄金期并非最长期限。羁押期限包含多个阶段,不同阶段有不同规定。 首先是拘留阶段,其羁押期限最多为三十七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九条,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逮捕的,应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延长至三十日;人民检察院应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接着是侦查阶段,侦查中的最长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七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可延长一个月。像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犯罪涉及面广且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在上述期限(三个月)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依照相关规定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还可再延长二个月。 然后是审查起诉阶段,审查起诉中的最长羁押期限不得超过六个半月。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退回补充侦查或者自行侦查的时间为一个月,而且以两次为限,这就增加了二个月;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两次重新审查起诉就又增加三个月。 最后是一审阶段,一审中的最长羁押期限是十三个月。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 所以说,逮捕后2个月只是侦查羁押期限的基本时长,并非最长期限,具体要根据案件所处阶段和复杂程度等情况来确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