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行政复议管辖有哪些具体规定?
我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有争议,想申请行政复议,但不清楚该向哪个机关提出。我想了解税务行政复议管辖的具体规定,比如不同情况下该找哪个部门,依据是什么,以便顺利解决我和税务机关的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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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行政复议管辖,指的是不同层级和地区的税务机关在受理税务行政复议案件时的分工和权限。简单来说,就是当您对税务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要申请行政复议时,知道该向哪个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根据《税务行政复议规则》,对各级税务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上一级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比如,您对县级税务局的行政行为有异议,就可以向市级税务局申请复议。这是因为上级税务机关对下级税务机关有监督和管理的职责,能够对下级的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和纠正。 对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国家税务总局申请行政复议。计划单列市在经济和财政上有一定的独立性,其税务工作相对特殊,所以由国家税务总局来进行复议管辖。 对税务所(分局)、各级税务局的稽查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所属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税务所(分局)和稽查局是税务局的派出机构,其行为代表所属税务局,因此复议申请应向所属税务局提出。 对国家税务总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国家税务总局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申请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国务院的裁决为最终裁决。这体现了国家税务总局在税务行政体系中的特殊地位,同时也为申请人提供了多渠道的救济途径。 此外,如果是对两个以上税务机关以共同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共同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被撤销的税务机关在撤销以前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继续行使其职权的税务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这些规定都是为了确保在复杂的税务行政情况下,申请人能够准确找到合适的复议机关,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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