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信用等级评定能否进行行政复议?
我收到了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结果,对这个评定结果不太认可。我不太清楚对于纳税信用等级评定这种情况,能不能申请行政复议来解决。我想了解下从法律角度看,我是否有权利申请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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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信用等级评定是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情况,就纳税人在一定周期内的纳税信用所评定的等级。当纳税人对这个评定结果存在异议时,是可以考虑申请行政复议的。 行政复议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特定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由受理该申请的行政机关对原具体行政行为依法进行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活动。在纳税信用等级评定这件事上,如果纳税人认为税务机关的评定行为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便符合行政复议的基本前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十一)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属于税务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如果纳税人觉得评定过程不公正、评定依据不充分等,都可以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了侵犯,进而申请行政复议。 同时,国家税务总局也有相关规定保障纳税人的权益。纳税人对纳税信用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纳税信用评价结果确定的当年内,填写《纳税信用复评申请表》,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复评。这里的复评也类似于一种行政复议的救济途径,能让纳税人的合理诉求得到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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