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求刺激乘坐大型游乐设施造成乘客人身损害由谁埋单?


在探讨追求刺激乘坐大型游乐设施造成乘客人身损害由谁埋单这个问题时,需要从不同的情形来进行分析。 首先,我们要明确几个关键的法律概念。过错责任原则是指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而安全保障义务是指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负有在合理限度范围内保护他人人身和财产安全的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如果是因为游乐设施本身存在质量问题、维护不当或者工作人员操作失误等原因导致乘客人身损害,那么游乐场作为游乐设施的经营者和管理者,明显是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在这种情况下,游乐场需要承担主要的赔偿责任。比如,游乐设施的某个关键部件老化没有及时更换,从而引发事故,导致乘客受伤,游乐场就必须为乘客的人身损害埋单。 然而,如果是乘客自身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行为,例如不遵守游乐场的安全规定,擅自解开安全带等,那么乘客自己也要承担相应的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也就是说,若乘客自身的过错行为对损害的发生起到了一定作用,就会相应减轻游乐场的赔偿责任。 要是损害是由第三人的行为造成的,比如有其他游客故意破坏游乐设施导致事故发生,那么侵权责任由该第三人承担。但如果游乐场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比如没有及时发现和制止第三人的破坏行为,游乐场则要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游乐场承担补充责任后,还可以向实施侵权行为的第三人进行追偿。 总之,当乘坐大型游乐设施造成乘客人身损害时,责任的划分需要根据具体的情况,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来确定。乘客和游乐场都应当清楚自己的权利和义务,以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