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能否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我遭遇了一起刑事案件,犯罪行为给我带来了很大的精神痛苦。我想通过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对方赔偿精神损害,但不确定法律是否支持。我想了解在这种情况下,我能不能主张精神损害赔偿,法律是怎么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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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刑附民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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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探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的精神损害赔偿问题时,我们首先要明确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概念。简单来说,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的同时附带提出要求被告人赔偿损失的民事诉讼。 对于精神损害赔偿,在一般的民事侵权案件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规定,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这意味着在普通民事侵权里,受害人在符合条件时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然而,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领域,情况有所不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受理。这是因为刑事诉讼本身已经对犯罪行为进行了刑事制裁,包括判处刑罚等,这种制裁在一定程度上也体现了对被害人的抚慰和对犯罪行为的谴责。 不过,也存在一些特殊情况。如果被害人在刑事诉讼结束后,另行提起单独的民事诉讼要求精神损害赔偿,并且能够证明其因犯罪行为遭受了严重的精神损害,符合《民法典》规定的精神损害赔偿条件,部分法院可能会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审理和判决。但这也需要有充分的证据来支持精神损害的存在和程度。 总体而言,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直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通常是不被法院受理的,但在后续单独的民事诉讼中,存在一定的主张可能性,但要满足严格的条件和有充分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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