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鉴定费用由谁付?


医疗事故鉴定费用的承担情况较为复杂,下面为您详细介绍。 首先,一般原则是谁申请谁承担。 如果是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协商预先缴纳鉴定费。打个比方,患者和医院都同意做鉴定来确定是否存在医疗事故,那么双方就得坐下来商量好谁先交钱或者怎么分担这笔费用 。 卫生行政部门移交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的当事人预先缴纳鉴定费。这就是说,要是卫生行政部门参与进来,把这个鉴定事项移交给相关机构,那么提出处理医疗事故争议的那一方就得先把钱交上。 还有几种特殊情况。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后,对需要移交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鉴定费由医疗机构支付。比如医院发生了比较严重的医疗过失情况,卫生行政部门介入并要求移交医学会鉴定,这时费用由医院出。法院首次委托鉴定的,由医疗机构缴付。这是在法院介入调查案件时首次委托鉴定的费用承担情况。 而对于鉴定结果来说,如果经鉴定属于医疗事故的,鉴定费用由医疗机构支付;不属于医疗事故的,鉴定费用由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的当事人支付。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34条规定:“经鉴定属于医疗事故的,鉴定费用由医疗机构支付;不属于医疗事故的,鉴定费用由医疗事故处理申请的一方当事人支付”,这就是费用承担的法律依据。这样规定主要是为了公平合理地确定费用承担方,保障各方权益。如果对首次鉴定不服,再次申请鉴定的,由申请再次鉴定人缴付。重新鉴定时不得收取鉴定费。 具体的收费标准是,参加鉴定的医学专家在7人以上(含7人)的,按首次(市级)鉴定2200元/例次,(省级)鉴定3200元/例次收取;专家在7人以下的,按首次(市级)鉴定1700元/例次,(省级)鉴定2200元/例次收取。 总之,在确定医疗事故鉴定费用承担方时,要综合考虑各种不同情况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