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保护法》是谁提出的?
我很好奇《未成年人保护法》这么重要的法律是由谁提出来的呢。感觉这种法律的制定肯定很严谨,背后应该有很多人的努力。我想了解一下最初提出制定这部法律的相关情况,想知道是哪些主体或者个人有这样的前瞻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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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并非由某一个人提出,它是集体智慧的结晶,是国家根据社会发展需求、保障未成年人权益的需要,由众多部门、机构以及相关专业人士共同推动立法进程而产生的。 从立法背景来看,随着社会的发展,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重要性日益凸显。为了更好地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未成年人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制定专门的未成年人保护法成为必然趋势。 在立法过程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发挥了关键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未成年人保护法》就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进行立法工作。在这个过程中,有来自教育、司法、民政等多个部门的参与,他们从各自的专业领域出发,为法律条文的制定提供专业意见和建议。同时,也会广泛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包括专家学者、社会组织、普通民众等,以确保法律能够全面、科学地反映未成年人保护的实际需求。 《未成年人保护法》于1991年9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之后又经过多次修订,不断适应社会发展的新情况和新问题,为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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