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女子背娃行走被高空坠物砸到,谁应该承担责任?

我今天背着孩子在路上走,突然被高空坠物砸到了,我和孩子都受了点伤。现在我特别困惑,完全不知道该找谁来负责这件事。我想了解一下,从法律角度来说,这种情况下到底谁应该承担责任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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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高空坠物
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当女子背娃行走被高空坠物砸到时,确定责任承担主体需要依据具体的情况,以下为您详细介绍: 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规定,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也就是说,如果能够明确具体的侵权人,比如通过监控录像、证人证言等证据,确定是某一户居民抛掷或掉落的物品砸到了女子和孩子,那么该居民作为侵权人,需要对女子和孩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赔偿的范围通常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 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时,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比如一栋居民楼,无法确定坠物是从哪一户掉落的,那么该楼所有可能抛掷或致使物品坠落的住户(排除能证明自己当时不可能是侵权人的住户),都要给予女子和孩子一定的补偿。这是基于公平原则,在无法找到实际侵权人的情况下,对受害者进行救济。 此外,如果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比如没有在可能发生高空坠物的区域设置警示标识、未定期对建筑物外墙等进行检查和维护等,导致高空坠物事故发生,那么其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物业服务企业作为建筑物的管理者,同样适用此规定。 综上所述,女子背娃被高空坠物砸到后,责任承担主体可能是具体的侵权人、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或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在实际处理此类案件时,需要通过调查取证等方式,结合具体情况来准确认定责任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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